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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7 , 2022

我国拟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为二次审议。

对于要求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建议,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证冷链物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恢复现行法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三是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农产品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

针对生猪、生鲜乳应实行更严的监管措施的建议,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并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分装后销售的,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对特定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出相应衔接性规定;三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四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检查。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追溯目录、承诺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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