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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16 , 2021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改名“承诺达标合格证”

11月4日,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

自2019年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探索,合格证样式和内容不断完善。为进一步明确制度的核心要求与目标,农业农村部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参考样式做了进一步优化,新版样式(如下图)主要有以下调整。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全国试行方案中合格证参考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明确是“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作出承诺。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调整样式。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应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

以二维码等形式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坚持基本原则和要求,二维码标识上或四周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扫码后显示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接下来再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度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使用。对试行品种范围内尚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对已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指导其规范开具,在试行品种上和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养成常态化开具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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